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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第9條第16條的內容有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來源: 名律網|0 2023-02-28 09:52:38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guī)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xù)盤問。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guī)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

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xù)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xiàn)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并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于批準繼續(xù)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于不批準繼續(xù)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xù)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間作出決定;

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標簽: 警察法內容 社會治安 維護治安 盤問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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