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撤銷后怎么辦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撤銷,一般是公安機關需要重新調查制作新的事故認定責任書,行為人只需要等新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出來即可。
我國法律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調查、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復核期限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第七十三條:除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情形外,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復核,申請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三、交通事故責任書的相關規定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個工作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
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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