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運輸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
始發地、目的地以及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利和義務管轄該類案件。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包括:客運合同、貨運合同以及多式聯運合同。
運輸合同屬于專屬管轄嗎?
運輸合同不屬于專屬管轄,運輸合同中約定的法院有管轄權;如果沒有約定,則根據法定管轄來確定管轄法院。因此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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