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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間的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什么?勞動合同法試用期是如何規定的?

來源: 法務網 2023-04-26 15:11:43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只能約定一次數試用期和工資為約定工資的80%等方面作出了規定。試用期的時間于勞動合同簽訂的年限有關,最長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而且一家公司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一般為約定工資的80%。

一、《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是如何規定的?

(一)試用期的時間:

1、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試用期次數: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三)試用期工資:試用期間的工資就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2、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試用期的限制: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2、勞動合同不得只約定試用期,如果只約定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視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勞動合同法試用期社保,都有哪些規定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三、試用期間的合同解除:

1、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不得解除合同,但有法定或約定的情形除外。

2、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說明其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理由。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是如何規定的相關法律知識,在我國相關的勞動者在進行工作時,我國的法律對這類人進行相應的保護,相關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30天之內就應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來保護這類人的合法權益。如果還有其他的問題,可以咨詢網站的律師。

標簽: 試用期時間 基本工資 崗位工資 績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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