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事故后,患者首先可以選擇向該醫療機構投訴反映問題,并同時要求復印封存病歷等相關材料。
在投訴反映后,可根據醫方的處理態度決定雙方協商解決亦或采用訴訟的方式解決,若采用調解的方式解決,雙方可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協商簽訂調解協議,對相關賠償責任問題進行約定。
若采用訴訟的方式處理,由于醫療糾紛中的責任界定一般都涉及到較多的醫學專門性問題,患者、律師、法官都難以直接對患者所受到的醫療損害與醫療機構間的行為的這個因果關系作出明確的判斷,故大部分醫療糾紛案件中都需要引入醫療損害的這個程序鑒定。
在鑒定結果出來后,法院一般都會根據該鑒定意見作出相應的判決,但在此之前,若醫患雙方有一方對鑒定結果不服且符合法定事由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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